胡淑君、於奕红诉岱山拉手量贩海鲜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
日期:2019年08月02日 阅读数: 次
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
公 告
岱山拉手量贩海鲜餐厅:
本院受理原告胡淑君、於奕红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,因你方外出住址不明,无法送达法律文书。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(2019)浙0921民初201号案件民事裁定书。裁定如下:驳回原告胡淑君的起诉。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特此公告
二○一九年八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