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
公 告
刘亚洲:
本院受理原告马成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外出住址不明,无法送达诉讼文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证据材料、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廉政监督卡、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、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、民事裁定书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。原告马成辉诉请:1、要求你支付油款49828.8元;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。本案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,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