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
公 告
刘国军:
本院受理原告林方坤诉被告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。因你外出住址不明,无法送达裁判文书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22)浙09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。判决如下:被告刘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方坤借款本金 20万元,并支付自2022年4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.70%计算的利息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4300元,由被告刘国军负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特此公告
(请张贴)
二○二二年六月二十日